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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建筑物内的住宅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下,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维修资金可用以购买国债,这些条件包括:
只能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须经业主大会或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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